第一章 招 标 公 告
柳河县蓝天供热燃煤锅炉改生物质锅炉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编号:JLHM-JA-2024-50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柳河县蓝天供热燃煤锅炉改生物质锅炉项目工程总承包,已由柳河县发展和改革局以柳发改字【2023】20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柳河县利民供热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解决。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模式以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规模:本项目主要建设将原有2台29MW燃煤锅炉房改造成为生物质热水锅炉房,包括2套预热燃烧系统、水循环系统、新增二次风机及改造二次风道、脱硝系统、改造原有输料系统、升级原有锅炉房内的往复推动炉排为链条炉排、新增拨草器系统;新建消防水池721.8立方米、消防泵房面积157.37平方米、消防控制室面积32.7平方米、储料仓库面积1009平方米、渣棚面积75.66平方米;拆除原有中控室机柜,并新位置安装;新建室内及室外消防系统、消防环形道路面积5071.61平方米。
2.2招标范围:为柳河县蓝天供热燃煤锅炉改生物质锅炉项目提供设计与施工总承包服务。包含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含各专项设计)及项目施工预算编制;针对施工图审查意见的修改、设计变更、各阶段设计服务、后续施工及验收阶段的现场服务等设计工作、建筑施工,设备采购及安装,施工图纸及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总承包服务。
2.3 计划开工日期为 2024年11月13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工期48日历天;
2.4 建设地点: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振兴大街937号。
2.4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 合格 标准。
2.5 标段划分:划分一个标段
2.6本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共计:2522.76万元。其中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69.90万元、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2452.86万元(含基本预备费113.60万元)。报价方式:本次招标投标人投标报价方式为折扣系数,折扣系数最高不得超过1.00,超出此折扣系数的投标报价将被否决。请投标单位自行报价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持有效的营业执照;
(1)设计单位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市政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2)施工单位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具有现场优化设计的能力。
(3)投标单位资质符合建设部、省、市相关要求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要求;企业信誉良好,有多年施工经验,且具备完成本项目设计和施工的能力。
3.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1人:应当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或以上资格或相关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资格、注册二级或以上结构工程师,需要提供2024年4月以后连续六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可兼任),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控制,对项目的进度、费用、质量、安全全面负责,依法履行工程总承包的义务并维护业主的权益。正确处理和协调与业主、相关各方之间及企业内部各专业、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投标单位的项目经理中标后需到本项目招投标监督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3设计负责人资格:拟派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1人,须具有相关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资格。
3.4财务要求:近三年(2021年-2023年)财务状况良好,不亏损;联合体成员均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盖鲜章的复印件(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如公司为2023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公司需提供成立之日起至今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的承诺书)。
3.5业绩认定:吉林省区域内的业绩(包括建筑企业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应当采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中的业绩。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其它网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定。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对投标人的业绩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核查,未查询到的业绩不予认定。详见《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吉建招〔2017〕6号文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吉建管〔2020〕8号文件及吉建管〔2023〕20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文件)。
3.6联合体要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如联合体投标,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成员,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及合同阶段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派出。联合体所有成员应授权牵头人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和派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全权负责全面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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